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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

时间:2012-09-28 16:41来源: 作者:收藏

                                                    闽财农〔2012〕9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使之成为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培育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
  二、项目内容
  (一)申报条件
  1.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并列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今年林业、海洋与渔业行业可以除外),成员数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机、植保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5人以上,服务农户100户以上。林业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渔业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5人以上。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产权关系明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4.增收作用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5.主产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林、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6.2008年以来承担过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或已评为省级示范社的,或已列入农业部示范项目的不再参与申报。
  (二)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
  1.开展规范化建设。包括规范章程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运用电算化会计软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包括开展认证升级、包装设计、品牌宣传和推介,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社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社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活动等。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系统、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
  4.开展培训。包括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规范化建设、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培训,以及对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等。
  5.开展信息化建设。包括合作社用于购置计算机等网络基础设施、建立专业网站、开辟网上销售渠道、信息员培训等。
  6.生产环节的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成果推广等。
  三、申报程序及数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填报《福建省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按行业性质分别报送县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筛选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省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提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对象应分别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二)申报数量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采取限额推荐,各设区市推荐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分配数量。各设区市项目数量具体如下: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实际拥有的成员名册。
  4.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5.经社员签名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6.2011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帐户(3-5份)。
  获得名特优产品和品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水)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设区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一并上报相关证书作为附件。所有上报的材料和附件应当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由县(市、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填制。
  (三)《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分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各一份,并按行业性分送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各一份。
  五、联系方式
  (一)省财政厅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097565;   联系人:安瑞英
  电子邮箱:
  (二)省农业厅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56097;    联系人:杨晓菁
  电子邮箱:
  (三)省林业厅
  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06635;   联系人:宋家健
  电子邮箱: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
  地址:福州市冶山路26号;邮编:350003
  电话: 0591-87878632;  联系人:耿来强
  电子邮箱:
    附件: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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