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都江堰市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成都市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要求,切实增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能力,按照成都市“稳中快进,领先发展”的经济工作基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成都市“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结合我市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为农服务、带农入市、助农增收的作用,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力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00家,形成每村1--2个合作社的格局。全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0家,90%以上的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以上的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户面达到90%。力争培育省级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5家以上,市级示范社50家以上。组织开展都江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每年评选15家以上都江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立健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库。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都江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规划、指导、评审等工作。
组长:王谚市委常委
副组长:韩冰市政府副市长
赵志龙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兰天雪市农发局局长
程建国市财政局局长
孟洪市林业局局长
周明市水务局局长
邹显树市科技局局长
赵祖金市工商局局长
杨水源市商务局局长
徐勤市审计局局长
袁定国市纪委监察局第五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由兰天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能职责。市农发局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审定、宣传培训、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章程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市工商局要做好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简化程序、依法登记。市财政局要安排落实好合作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各尽其职、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三、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支持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委托和安排给运行规范达标、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通过竞标、比选,承担各级政府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信贷支持。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不断壮大,按照“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范化、标准化运行一年以上的合作社给予直接奖励。
1.当年新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不含更名),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资金5000元。合作社成立之日起30天内,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2张,向市农发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划拨补助资金。
2.制定《都江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标准》(见附件),按照《标准》,市农发局每年12月前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政奖补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都江堰市农业信息网()公示。评审合格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3万元,奖励资金于次年年初划拨。
3.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有机转换产品等认证及国家、省、成都市名优品牌奖励的,参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都府发〔2011〕13)号执行。
4.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促进农民专合组织加快规范发展
(一)多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结合我市十万亩现代农业生态集聚区、新农村示范片、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种养殖能手、农业职业经理人及创业大学生引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成果运用,大力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入股兴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农村资源变资本,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劳务服务、土地流转和土地整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项目,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一产业“接二连三”、“一三互动”发展。
(二)着力探索专合组织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组织“五统一”农业生产服务(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疫病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完善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民主管理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分红返利机制。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经营模式,与入社农民形成紧密利益联结体,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带动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增收、不断发展。
(三)加强农民专合组织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合组织经营管理骨干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专合组织财务人员技能、种养殖技术、政策法规等多种培训,不断提升专合组织的规范化水平、营销能力、管理水平。市农发局要利用农业信息网络,引导专合组织采用电子商务、品牌推广等现代营销手段开拓市场。要积极谋求省、成都市的大力支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农产品交易中心等开展对接,组织开展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等活动,提升合作社的市场营销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促进农民专合组织的联动合作。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引导同类型农民专合组织拓宽对内对外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联动与合作,树立“市域经济发展”的理念,通过加强交流与协作,提升都江堰农产品知名度,共同创建“都江堰造”农产品品牌。支持农民专业联合社、联合会注册登记,鼓励有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建立联合社。
(五)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度末,市农发局会同市工商局对合作社进行评审,对已停止运行的“空壳社”坚决予以注销取缔;对未达标的县级示范社坚决予以清退;对未达标的成都市、省、部级示范社,建议上级相关评审机构取消其示范社称号并收回授牌。
附件:都江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标准
附件:
都江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都江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省、成都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都江堰市各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推荐、评选管理工作。
一、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二、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控制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四、成员管理严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五、民主管理落实。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六、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有网络终端,有一名以上专人负责合作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合作社纳入四川省合作社名录库管理()。
七、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八、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核算规范、档案完整;建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九、盈余分配合规。年终盈余分配符合《xxxx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十、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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