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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土地改革不能以越南为鉴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越南:十五年前集体所有制不复存在

  越南的土地制度理论上,相对中国是有优势的,如:农民进城可以出售自己的土地,但实际的结果是,农地并不值钱,农地价格不到大城市土地价格的1%(胡志明市、河内市等城市房价比北京、海上还高),农民根本无法靠出售农村土地的收益购买城市的住房(1亩农地不够在城市买1平方米住房),何况农民工不可能短期内享受市民待遇,因此,农民根本无法“退田进城”。绝大多数农民也许一生的积蓄只能在农村买宅基地(100平方米4万元);又如,理论上讲,部分农民是有可能将自己的农地申请“农转非”的,是可以由农民转变为土地资本家的,但实际的情况是,土地“农转非”完全控制在政府和少数人手中,农民只有出售农地的份,或只能获得很少的“农转非”收益;再如,理论上讲,农民是可以用农地抵押贷款的,但实际上银行并不接受农地抵押(除非土地区位优势极佳),且利息高得农民无法承受;再如,理论上讲,越南的土地制度更有利土地规模经营,实际情况是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处于高度分散化状态,没有“集体”这个层面起中介作用,根本没法有效流转……。是不是因为农民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所致呢?实际上越南的所有人都知道,农民已经获得的20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不会再变了,现在是谁的,永久都是谁的,是“永久不变”了。很多理论上应该有的土地权利,实践中并不能实现,并不是说“使用权物权化”了,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农民的上地权利得到充分实现,需要有廉洁的政府,需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体系,需要有农民组织的自我保护等等。随着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解体,农民组织基本上解体了,村庄共同体在瓦解之中(尽管越南有全国性的农会,和共青团和妇联是一样的组织)。加上越南农村没有经历乡镇企业发展的时代,比中国农村要落后,怎么可能建立起私有产权实现的基础性制度呢?

  中国:坚持统分结合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动场所等,这便利农民生活和生产,相对越南农村而言,大大节约了成本;第二,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所有权一人一份,体现公平;承包权(使用权)可以不平均占有,体现效率,但有偿使用——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费按集体成员份额所有权平均分配。这有利于土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更有利于劳动力转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耕者有其田”。第三,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结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2人也是一个宅地,3—4人也是一个宅地,是按户占有。相对越南年轻人要花4万元买100平方米宅地,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是可以守住“居者有其屋”底线的。第四,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部分。农民集体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分配新婚人的宅基地、可以解决新增人口的口粮田,也便利发展砖瓦场、农产品储备库、禽蛋加工厂、养鸡场、养猪场、渔场之类的乡村工业和专业化养殖,为农民自主解决基本需求和消化社区内部矛盾有很大便利;还为保护农民社区共同体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础:如:为维护村庄共同水系、道路、公共生活场所、自来水、三提五统公共开支等提供了保障,越南正是由于没有了土地集体所有制,水系和道路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改善社区公共生活和维持社区自治,就更难了。

  评判还是以农民为本

  在我看来,评判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关键看这样几点:第一,农民是否获得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士地农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农转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拥有不少于25%的“农转非”土地的资本化权利;第二,是不是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第三,是不是有利于农民组织化和村庄共同体自治;第四,是不是有利村民退出村庄共同体和土地向种田能手相对集中;第五,是不是有利于新农村规划和建设(生产和生活);第六,是不是有利巩固农民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第七,是不是有利村民在农民和农民工之间转换。符合这些标准,就是相对好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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