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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凤水:社会互构论视域中的乡城人口流动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内容摘要] 乡城人口流动单方面从社会结构层面或个体层面考察均有失偏颇,需要放在个体与社会的互构共变关系中进行研究。我国乡城人口流动经历了三个阶段:过于刚性制度与基本缺位个体的机械静止期;渐行柔性制度与日益突出个体的城乡钟摆期;刚柔相济制度与全面发展个体的有机和谐期。个体与社会的互构从恶性互动走向初级良性互构再继而走向真正的有机互构谐变。

  [关键词] 社会互构论;个体;社会;人口流动;

  劳动力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产要素,其流动状况一直广受关注,劳动力的流动状况成为一个社会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大背景下,关注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话题。由于现阶段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差异性,城乡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主要是农村人口单向流向城市,故本文标注为乡城人口流动,以示方向性。

  一、文献综述

  以往关于城乡人口流动的研究中,主要呈现出两种范式:一种是宏观的社会结构范式,一种是微观的个体主义范式。

  1.社会结构范式

  社会结构范式的代表性理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起源于刘易斯的“二元经济发展”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拉尼斯—费景汉”模型和托达罗模型。另一个是以唐纳德·博格为代表的“推—拉”理论。

  刘易斯坚持两部门经济,即“资本主义”部门与“非资本主义”部门。资本主义部门被看成是城市经济,非资本主义部门指农业或农村经济。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劳动力主要集中在非资本主义部门,但随着资本主义部门的扩张,开始从非资本主义部门吸纳劳动力,出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地理上迁移。只要资本主义部门得到的工资收入高于非资本主义部门得到的收入,农村劳动力就会出现迁移,并且迁移的机会成本是零[1]。拉尼斯和费景汉对刘易斯模型作了进一步的改进。认为农业生产率提高、出现农业剩余是农业劳动力流入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会展开对劳动力的竞争,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异是影响农村劳动力外流的主要因素。只要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农业部门,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还是会源源不断向城市转移[2]。托达罗作了进一步的改进,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决定因素是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以及迁移者对迁移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迁移动力不仅取决于城乡收入差异,还决定于城市的就业率,即城市的预期收入水平。托达罗坚持“预期收入”最大化目标是每一个潜在迁移人口决定是否迁入城市的基础,只要预期的实际工资水平高于农村的实际收入,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就会继续下去[3]。

  以唐纳德·博格为代表的“推—拉”理论认为,在人口迁出地和人口迁入地分别存在着各自的拉力和推力。迁出地的“推”的力量大于“拉”的力量,占主导地位;而迁入地“拉”的力量大于“推”的力量。综合起来,人口之所以转移,主要是这四种力量合力作用的结果[4]。是否迁移除了受到流入地和流出地“推拉”合力作用结果的影响外,还受到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一些中间障碍因素的影响,比如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文化差异也会对流动产生影响[5]。

  2.个体主义范式

  个体主义范式以舒尔茨等的人力资本理论研究为代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舒尔茨最先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主要是人力资源中除了基本的数量特征之外的“技术、知识以及影响人的生产能力的属性之类的质量成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者寻求职业的过程,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选择的过程,当迁移的收益大于迁移的成本时,就会做出流动的决策[6]。

  具体到我国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的分析上,曾出现过“盲流”与“理性流动”之争。“盲流”论认为我国的民工潮,无论从量的规定性看,还是从质的规定性看,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和盲目性,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流动[7]。民工潮具有流动动因的诱导性,流动形式的非组织性,流动过程的无序性,流动目标的不可靠性,流动后果的难以承受性等特征,是一种自然性的盲目社会流动[8]。与“盲流”相对应的是“理性流动”。“理性流动”观点认为,作为理性的人,迁移者寻求职业的过程,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选择过程。以寻找就业机会为目标的劳动力迁移并不是盲目的,流动者利用亲缘、地缘等初级关系在找工作中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地减小流入城市而成为失业者的风险[9]。农民工外出流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他们在生存理性、经济理性、社会理性方面有着自身的考虑与权衡。对外出成本、可能收益、潜在风险以及未来期盼与归属有着慎重的判断与规划[10]。

  3.对两种范式的反思

  (1)理解乡城人口流动需要采取社会转型进程的纵向历史视角。乡城人口流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时期,宏观制度层面的发挥作用显得更重要,在另一些时期,个人层面的能动性发挥更为充分,但不管是哪一时期哪种层面占主导地位,都绝不意味着另一层面和其他因素可以忽略不计。(2)绝对化地界定乡城人口流动是社会结构层面还是个体层面,实际上是思维方式简单化的表现。实际上,流动的原因相互交织,非常复杂,纯粹的个体层面或纯粹的结构层面都只存在于理念中。(3)社会结构层面强调了外部因素在迁移中的作用,却忽视了个人的作用,因而未能回答好这个问题——当面临相同的境遇时,为什么有的人迁移而有的人不迁移?个体主义范式看到了个人能动性的发挥,但实际上,个体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纯粹的不受任何干涉的个体意志是没有的或说是想象的。因此,乡城人口流动必须既考虑到社会结构的限制,又考虑到个体行动者的主体参与。以上三点反思将我们的分析思路引向社会互构论的视野。

  二、理论视角

  社会互构论对个体和社会两大主体的互构共变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并着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经验事实进行研究和刻画。简言之,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社会行为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所谓互构,是我们对参与互构主体间的关系的本质刻画,即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所谓共变,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相应性是共变状态的基本特征。社会互构论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和社会分别表现了人类生活共同体相互关联的两重含义: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单元,社会则是个人的存在方式;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发展就是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关系的演变过程。社会互构论既确定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共时性和共变性的互构关系,也排除了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性陈述的必要[11]。

  三、社会互构论视域中的乡城人口流动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六十多年时间里,乡城人口流动经历了三个各具特征的时期。

  1.机械静止期:过于刚性的制度与基本缺位的个体

  此阶段主要为建国以来尤其是人民公社制建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这段时间,过于刚性的制度与基本缺位的个体使得个人与社会间形成一种恶性互构。

  (1)过于刚性的制度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法的形式将全国居民分别登记为农业居民和非农业居民。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农村居民不能迁入城镇,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开始受到严格限制。1958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1959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这一系列措施都对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进行严格限制。实际上当时我国的“城市化抑制”政策不单单是户籍制度,从1960年代起,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的控制,严格实行城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和日用商品凭票供应制,粮票及各种票证的发放,皆以正式登记的户口为依据,并且禁止自由市场交易和创办企业,以及事实上不允许城镇住宅的租赁和买卖等。严格的城镇居民食品(尤其是粮油)供应制度,使得进城的“乡下人”无法在城里长时间生存,这种釜底抽薪式的管理制度,有效限制了乡城人口流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对土地资源,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占有权和处置权。集体核算时期,集体成员不能擅自离开集体到外面搞副业,个人只享有在集体参与集体劳动并从集体获得自己收入的机会,其他私人性经营活动或非集体经营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考虑到粮食安全,政府极力想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保障粮食供应。

  (2)基本缺位的个体

  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其他如粮油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严格限制下,个体的力量显得极为微弱,个体处于基本缺位的状态。农民在经营上无自主权,在分配制度上缺乏激励机制。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出工不出力成为自然现象,中国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中,掩盖了农业人口严重过剩的事实。同时,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无法在城市找到工作,甚至连吃饭、睡觉等最基本的需要都无法满足,过于刚性的制度没有给予个体任何可以活动的空间。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服从于国家意志的号召下,凭借一系列制度安排,国家力量全面介入,控制了个人和家庭。农村和城市被人为地固定了,处于一种受压制的机械静止状态。虽然也有人口流动,如“干部下放”劳动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并且数量还很庞大,但这是出于意识形态的政治考虑而作出的决策型运动,个体能动性基本被埋没。

  (3)恶性互构下的机械静止型状态

  这种过于刚性的制度体系虚化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当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社会主体时,这些社会主体实际上已经成为“名义主体”。个体意识到生存资源惟有服从国家才能获得的时候,他们就被迫“自由”地选择了同国家的这种关系。两者建立的互动秩序结构是一种控制支配结构,是一种非自愿模式。在这样的秩序结构里面,“命令——服从”的互动关系成为秩序建立的机制。国家垄断了一切资源和权力,从而垄断了主体的资格,垄断了话语权和解释权[12]。“社会互构论”强调实践过程的“多元互构”性质,从逻辑上说,“多元”是“互构”的最基本前提,因为,“一元”本身就否定了结构性,因而无所谓“互构”[13]。由于国家一方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个体这一方,个体社会主体权利的丧失使“互构”变成了单方面的“控制——依附”关系,没有互构,也就谈不上共变,国家与个体的互动其实是一种恶性互动,实际上是国家在控制、支配、命令个体。这种恶性互构遏制了社会主体成员的自由,牺牲了一方的利益需求。农村资源被源源不断地汲取到城市,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出现。这是一种“零和博弈”,换来的只能是社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阻滞,体现的是一种旧式现代性。当然,任何绝对的静止都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制度如此刚性的时期,也还是有极少数人口流动渠道,如家庭团聚(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城镇单位招工、考上大学或者参军等。然而,通过这些非常有限的途径来实现人口流动显得极为困难。

  2.城乡钟摆期:渐行柔性的制度与日益突出的个体

  此阶段主要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这段时间,国家对过于刚性的制度进行改革,个体的能动性逐渐得以发挥,个体与社会形成一种初级形式的良性互构,乡城人口流动频繁且呈现钟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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