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讹人老太经3名目击者证人证实3名儿童是搀扶并非推倒,给公安机关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提供了重要证据,可见,证人功不可没。
毋庸置疑,还原事件真相、澄清是非曲直,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然而,类似讹人老太事件的取证难,成为公安司法部门一件“挠头”的事,有时明知事件是与非,却因证据不足或根本找不到证据而搁浅,当事人冤出“大紫泡”,不得不自认倒霉。讹人老太事件,如果没人打证言证明3个儿童清白,其结局必然象司法调解的那样,家长掏钱赔偿,不仅经济受到损失,名誉也受到损伤。
现实生活中,很多“出事儿”现场,是有目击者的,当然,也有没有的。没有的,姑且不说,单就有目击者现场的,调查取证难比比皆是。有人在现场目睹了事件全过程,孰是孰非,一清二楚,只要出面作证,对于澄清是非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作用。然而,有人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明知晓事情真相,就是避而不谈,拿“没看见”、“没看清”来搪塞,致使取证陷入僵局。没有证人证言的案件或证据不足,自然定不了性,便出现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场面。究其根源,除了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外,还有其对当事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心理在作怪。
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据有7种,其中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知情者不敢于作证,其良知应受到谴责。知情者敢于作证,其品德高尚无限。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弘扬敢于为3名儿童作证、并由此澄清了事实真相的3位证人的勇敢精神。
向3位证人学习,向3位证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