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都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检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中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
民工网就派遣工“同工同酬”问题专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
派遣方式逃避成本不可操作
民工网:有媒体报道,劳动派遣泛滥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这是否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在条款设计方面存在漏洞?
郭军:不能这么理解。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以前,劳务派遣就已经成为很突出的问题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所以劳动合同法才对企业用工进行规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问题“多”是相对的“多”。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范之前,劳务派遣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来势非常迅猛。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
劳动合同法出现后,本来应该对它进行一种校正,让它回归原来状态。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趋势,甚至有的企业观望一段时间以后,觉得似乎这个制度还可以继续使用,使用也没有法律责任,又有了扩大苗头。
民工网:现有劳务派遣的规定下,企业是否会通过派遣方式来逃避成本?
郭军:用工单位,不管是一线员工还是以派遣工,必须同工同酬。这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清楚。企业以派遣方式来逃避成本,实际上是不可操作的,但是由于执法不到位,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个问题不是立法问题,是执法问题。
不能简单理解同工同酬
民工网:这次修正案还提到了要同工同酬,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郭军:同工同酬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个概念不能简单理解,在同一岗位拿同样报酬。同工同酬最早讲的是男女的同工同酬,是性别平等。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同工同酬,并不完全是合理的。在市场经济下,同工同酬应该理解为:在相同的岗位,相同的时间,完成相同的工作,同样的质量前提下,应该享受同样的报酬。
同工同酬讲的是,在同样的岗位,它的报酬标准是相同的,但是说到工资是不是一样,工资构成是有不同标准的,员工工资随着工龄会有增加,这个和同工同酬没有关系。同工同酬讲的是,同样的岗位通过的工作按照同样的标准来支付。如果能在这个问题上界定一下,当然更好。
民工网: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没有规定的像您说的这么具体,到时候会不会引起一些争议?
郭军:操作工程中,任何一个条款都可能有不同理解。我们有很多救济渠道:
一个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再次说明,还有比如国务院法制办、劳动职能部门制定一些条例规章,制定操作性的规定,地方规章制定也可以解决,还不行的话,政府以一些其他意见的方式可以对操作层面进行解释。再到法院,也可以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救济渠道是很多的。专家也可以提供一些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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