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在庭审中。
记者 庾琳 通讯员 张磊 文/图
6月4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崇左市最大毒品运输案中的毒贩许文强。许文强因不服崇左中院一审判处他死刑(见本报2月22日16版《被告人许文强一审被判死刑》),向高院提出上诉,坚持辩称自己当时不知运输的是毒品。
因该案重大,庭审令人瞩目,为了体现阳光司法,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高院由黄列格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由副检察长陈普生出庭支持公诉。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禁毒总队和刑侦总队、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自治区政协委员以及各市中院等200多人参与旁听。
庭上,检察员与上诉人针锋相对。运毒者是否知情、随机抽样检验是否有效、运毒如何量刑等焦点问题,在证据这台“测谎仪”前,越辩越明。
焦点一:是否明知在运毒?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7日晚7时30分,许文强将包裹严实的装有73块海洛因的白衣蛇皮袋捆绑在摩托车上,帮越南人“阿红”从龙州县水口镇中越边境运往龙州龙北农场,途经叫堪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抓获。
4日上午9时,许文强被押上法庭。
检察员:“许文强,你知不知道外国人“阿红”让你运输的是毒品?”
许文强:“我当时不明白运输的是什么,没有打开看过。”
检察员:“你作为龙州县水口镇的边民,你听说过毒品吗?”
许文强(迟疑了一会儿):“不知道!”
许文强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文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雇主阿红和接货人阿海都没有明确告知许文强,他帮运输的物品是海洛因。相反,阿红明确告诉他,帮忙拉的是山货,许文强自己仅仅怀疑是毒品,但没有得到阿红的肯定,怀疑和明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关键一点是,许文强接手的是一包包装得严实的物品,是山货或是毒品,他不知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许文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只有许文强第五次是勉强供述知道是毒品(许文强在公安机关共有9次供述,有几次供述及亲笔自述书中,均作了有罪供述),其余都是怀疑,无论怀疑还是第五次供述,都表明没有打开包裹,许文强始终没有见到毒品海洛因。因此,许文强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针对许文强和辩护人观点,检察员首先指出,刚才检察员讯问许文强是否知道毒品的问题,许文强称不知道,那么说明,他是在故意回避问题。作为毒品越境的重灾区,人民政府均大力宣传禁毒,作为边境地区的居民不可能不知道。
检察员还指出多条指控依据:从检察机关提取许文强和阿红的电话记录看,许文强用一专门的号码和阿红联系;许文强的运输时间是晚上8时,此时是大家吃饭的时间,也是检查最松的时间;许文强在侦查阶段多次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且运输毒品不仅一次,而是4次,之前的几次,选择的路线是小路,且均是没有检查站的路线,接、运、送毒品采取了不同寻常的隐蔽方式,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在检查站官兵要求检查时故意听不见,准备冲关。
基于上述种种说明,许文强明知所运输的不是普通物品,而是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