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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不退 过期作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时间:2013-02-02 20:01来源: 作者:收藏
商业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不合理条款由来已久,投诉颇多。日前,河南省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协观点:“卡售出不退,过期作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资料图片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消费,如果超过了卡的使用有效期,卡内金额既不能用,也不能退,只能被经营者侵吞。商业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不合理条款由来已久,投诉颇多。日前,河南省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协观点:“卡售出不退,过期作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现状————

  长期以来,濮阳市内的宾馆、酒店、澡堂、健身场所等行业,向消费者销售预付卡非常盛行。其中,“本卡一经售出,卡内金额一律不退”是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超过了发卡商家规定的卡的使用有效期,卡内的金额就被拒绝消费,且不能退款,消费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被经营者侵吞。

  近日,消费者梁某,胡某等人投诉称,在濮阳市濮水路北段某宾馆分别用1300元、780元购买了预付卡,后发现超过了卡的使用有效期,宾馆称根据约定,卡内的金额不退,并且拒绝消费。李某、马某、张某在某澡堂购买的预付卡,张某购买的水卡,王某购买的健身卡,也遇到了类似情况。

  以上这些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消费者投诉,在调解过程中,发卡商家都找种种借口,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观点————

  濮阳市消协表示,“卡售出不退,过期作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卡有效期×年,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本券限一次使用,不找零,不兑现”、“本健身会所有权修改或变更《会员章程》之条款及其细节”、“卡内小额残值不能退、不能用、不能移”等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涉及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财产所有权等,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濮阳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学会识别商业预付卡消费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和不合理的做法,谨慎购买预付卡,避开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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