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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墙体渗水情况的投诉

时间:2013-10-17 15:49来源: 闽西日报作者:cym收藏
  消费者协会: 我们分别叫:郭世辉,男,家住新罗区龙腾中路286号,西湖园小区B1-401房,联系电话13959079938。章大宏,男,家住新罗区龙腾中路286号,西湖园小区B1-501房,联系电话,15160687270,18760185049。 今天我们两个人向你们反映一
  个问题,就是现在我们住的房屋是2007年11月份从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和前期龙岩市新华莲物业公司一同交给我们居住的安置房。 近几个月来,我们房屋的墙体渗(漏)水严重,所以只好向你们反映,渗水的部位是靠门口楼梯这面墙,经过我们仔细观察,渗水的原因是从墙内的水管流出来的,我们两家当时装修房屋时均未改动这面墙,所以,明显是存在房屋建设的质量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又不懂得怎么办,只想通过你们帮助解决问题。 该房屋的开发公司是: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当时的公司地址: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8层,邮编364000,法人代表:吴红斌,当时联系人:罗康财,电话:0597-2235169。施工单位: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工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州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 前期物业公司:龙岩市新华莲物业公司,原电话:2887614,地址:西湖园二期活动中心2楼,当时联系人:李瑞珍。 现在的物业公司名称: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湖园二期活动中心2楼,联系电话:2396955。
  谈房屋质量维权之正确途径
  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第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第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第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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