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李某携一子一女与司某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司某因病辞世,李某即将其骨灰寄存到某村委会设立的公墓,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2011年,骨灰被司某的女儿等人持假证领走。2012年,李某等人于清明节期间前往祭奠时发现骨灰盒未在存放位置。
因协商未果,李某等人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一审判处村委会赔偿李某等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骨灰是死者生前德才智的载体,是一种精神和气节的象征,妥善保管和处理骨灰是生者与死者亲情友好关系的意思展示。因此,死者骨灰对其近亲属有着特殊意义和特定价值。本案中,由于村委会未尽到对骨灰应负的保管与注意义务,使骨灰被人领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故被告应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赵贺)